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更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集体人工商品林地中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