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更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方式,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后,由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和个人,编制更新造林作业设计,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面积和株数不得小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