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装识,出示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及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随木材同行的有关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审验印章,并签注检验日期后予以放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