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申请办理集体人工商品林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及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
(四)国家、省、自治州和县(市)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