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运输集体人工商品林的木材,应当持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木材运输证在核发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