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第九条已废止城镇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是失业人员求职和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凭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可获得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