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出示居民身份证,如实提供本人有关情况。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工种的,还应当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如实向劳动者提供求职就业有关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