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凭《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向相应的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