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五条已废止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国土、建设、环保、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从事会计、审计、律师、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