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开发区实行管理。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修改本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报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

(七)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涉外事务,管理进出口业务;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