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九条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维护民族团结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