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条有效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