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深入推进群众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筑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