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