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