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

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