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划;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任务,对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监督、检查、考核;

(四)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依法调处涉及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做好群众工作、拥军优属工作;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