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杂志、影视作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载体中使用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