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