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