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建设和岸线使用、港口经营、港口安全生产与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