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建设和岸线使用、港口经营、港口安全生产与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