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条有效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