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和财政监督专项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