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