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4Amended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