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