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