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检查人员,保障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经费,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