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