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普查、调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预报,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灾害预评估、灾后评估,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