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