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