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溪、湖泊应当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整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