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二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