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已废止船舶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施救义务,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就近的事故处理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