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船舶(含排筏、浮动设施,下同)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风灾、沉没等原因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于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