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确需延长时间的,由事故处理机关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最多不得延长3个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