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取证、查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者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因故需驶离事故现场或指定区域的,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担保。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经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批准,可延长7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