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