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