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
(三)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的;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的;
(八)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