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