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信用状况等。信用档案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