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工商、物价、税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