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