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免费提供基本服务的;(二)未按照第三十条规定时间向读者开放的;(三)未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