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读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