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科学地作出项目建设的评价结论,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