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实施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确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后评价。在审批意见中未确定应进行后评价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由环评文件审批单位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