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